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仗義正當勸阻不屬侵權
2018年01月31日 17時42分   北京日報

新聞背景

一周前,河南省鄭州市中級法院對電梯勸煙猝死案進行二審宣判,明確了勸阻者無需承擔賠償責任,撤銷了一審法院要求勸阻者向死者家屬補償1.5萬元的判決。

峰回路轉式的二審判決,讓此事再次引發(fā)社會熱議。那么,類似勸阻行為是否合法合規(guī),所謂的公平責任補償在什么條件下才能適用呢?履行公民責任之余又該如何保護自己?

1.

正當勸阻行為受法律保護

禁煙行動在我國各地緊鑼密鼓地開展,相關禁煙法規(guī)也由各地結合區(qū)域特點制定出臺。拋開勸煙者的行為本身,從地方性的法律法規(guī)中,可以看到勸煙者和吸煙者的權利義務關系。

對于吸煙者而言,吸煙權利范圍受到一定限制。根據《鄭州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條例》第3條第7項的規(guī)定,市區(qū)各類公共交通工具、電梯間及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等的候車室、售票廳禁止吸煙。由此可見,在公共場所吸煙屬于違規(guī)行為。

對于其他公民而言,勸阻行為受到法律保護。前述條例第10條明確規(guī)定:“公民有權制止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吸煙者吸煙?!笨梢姡瑒褡杷宋鼰煹臋嗬哂忻鞔_法律依據,且為立法價值觀所倡導。

從權利行使方式上來看,在電梯勸煙猝死案中,楊某言語勸阻同乘電梯的老人吸煙,隨即二人發(fā)生言語上的爭執(zhí)但并未發(fā)生肢體沖突,且楊某相對比較冷靜克制,其勸阻行為合理合法,并非侵權行為。沒有侵權行為,就談不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問題。楊某對對方可能因言語爭執(zhí)而促發(fā)心臟病的情形無法預見,所以也談不上主觀過錯。

2.

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明顯界限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結果的行為。

既然有勸阻行為,又有了死亡結果,是否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呢?這一直是網友比較關注的問題。那么勸阻行為為何不足以在刑法規(guī)范下討論呢?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之間存在這樣一個邏輯關系,即民事責任判斷范疇內,勸阻行為不構成侵權行為,就談不上處罰更為嚴重的刑事違法犯罪行為。即便是明顯不當的侵權行為,最終導致了死亡的嚴重后果,也要從勸阻者的主觀過錯程度和行為本身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程度來衡量是否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沒有實施侵權行為,主觀過錯是判斷法律責任承擔的關鍵因素。諸如心臟病、癲癇等容易誘發(fā)嚴重后果的患者,屬于特殊體質。從外觀上看,他人對這種特殊體質很難判斷。從一般人的主觀角度出發(fā),以言語勸阻他人停止吸煙,無過分語言且無肢體沖突,可以認定勸阻者對引發(fā)心臟病發(fā)作甚至導致死亡結果無法預見,勸阻者對死亡結果不具有主觀過錯。既無侵權行為,又無主觀過錯,就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當然,明知他人患有特殊疾病而故意發(fā)生沖突的情況,就屬于主觀故意為之,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都應承擔。

另外,如果勸阻者與他人發(fā)生肢體沖突等侵權行為,法律責任就大不相同了。如果由于肢體沖突引發(fā)了心臟病、癲癇等疾病發(fā)作,最終導致了被勸阻者死亡的結果,那么,勸阻者的行為是死亡結果的誘發(fā)原因,但不是導致死亡的直接原因,故也不能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但因勸阻者的侵權行為導致了嚴重的后果,勸阻者仍需承擔部分民事賠償責任。

3.

適用公平責任原則有前提

基于上述分析,雙方對損害結果均無過錯。那么能否按照公平責任原則,由雙方分擔損失,由勸阻者承擔補償責任呢?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24條規(guī)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fā)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笨梢?,所謂公平責任原則就是當事人雙方對損害均無過錯,受害人的損失得不到補償又顯失公平的情況下,根據具體情況和公平的觀念,法院可以要求當事人分擔損害。

適用公平責任原則需滿足幾個前提:一是雙方當事人均沒有過錯,亦不能推定其有過錯;二是加害行為與損害結果間存在因果關系;三是法律并未規(guī)定此種加害行為適用無過錯責任;四是加害人若不承擔補償責任則顯失公平;五是加害人承擔責任份額必須適當;六是不適用于精神損害賠償。

例如此案例:兩名男子在打牌時相識,經旁人介紹,原來兩人都喜歡掰手腕,便相約比試,結果其中一人手腕骨折。因兩人喜好掰手腕且此前均未出現骨折情形,其無法預見骨折的發(fā)生,因此雙方都不存在過錯。同時,骨折的發(fā)生的確是因為掰手腕所致,行為與損害結果具有明確的因果關系。此案中,法院判決行為人對受害人手腕所受損失分擔20%,即是對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

相比之下,電梯勸煙猝死案中,楊某勸阻吸煙與段某死亡之間并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不符合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條件。(劉津寧 付金)

(作者單位:北京市第四中級法院)

延伸閱讀

履行公民責任宜采用合理方式

隨著我國公民公共意識的提高、社會責任感的增強,越來越多的公民像楊某一樣敢于在面對違法違規(guī)或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時仗義執(zhí)言,那么公民如何在履行社會責任的同時保護自身權益、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呢?

對于法律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公民有權制止的不文明行為,公民可以依法依規(guī)制止,但要盡到注意義務,并在合理范圍內以正當方式向對方提出。而對于明顯違背公共利益、社會文明的行為,但法律未明確賦予公民通過私力制止對方行為的權利時,公民切莫直接“動手”予以制止,必要時可尋求相關管理部門幫助。例如,在逃生通道搭建違建,影響其他住戶出行、造成公共安全隱患的,其他公民無權直接拆除,而是應該依據我國行政強制法第44條的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才可以依法強制拆除。其他公民若私自拆除,不僅不屬于維護公共利益的正確方式,還會造成侵犯他人財產權的法律后果。

公民意識的覺醒是社會進步的表現,敢于向違法違規(guī)或有違社會公德的行為說“不”也是公民責任的應有之義。為了形成政府與社會的共同治理、管理和自律的相互結合,在公民主動履行社會責任之外,管理部門對于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還要建立監(jiān)督機制、創(chuàng)新監(jiān)管手段、健全責任倒查制以及完善獎懲機制,并發(fā)揮互聯網優(yōu)勢,試行不文明隨手拍活動,同時將有損公共利益行為曝光在整個社會的監(jiān)督之下,營造開放、共享、全民參與的輿論環(huán)境,避免公民間的日益冷漠以及道德水平因個案下滑。

(責任編輯:盧相?。?/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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